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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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突然死亡,债务该由谁承担?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意外离世引发的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邵某在妻子去世多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罗某,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两年多。其间,邵某因个人事由和生意资金周转,向罗某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2023年3月,邵某突发疾病死亡。邵某去世后,其子女以罗某所住房子是邵某生前所租为由,强行让罗某搬离。罗某要求邵某的子女偿还其父生前的债务,但遭到拒绝。
要债无果后,罗某将邵某子女诉至禹州市法院。2023年5月,法院审理后判决邵某子女在继承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罗某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邵某子女迟迟不履行判决内容,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的判决仅在形式上确认了罗某的债权,且邵某子女坚称所继承的邵某生前公司盈利模糊,其价值无法确认,导致这一判项缺乏执行力。法院只能冻结查封邵某子女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但罗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迟迟得不到清偿。
2024年3月,邵某子女以“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不应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为由向禹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展开核查,认为邵某向罗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足以认定邵某与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邵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邵某死亡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庭审中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其子女应偿还邵某的债务,法院支持罗某的诉请并无不当。
通过调取卷宗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罗某借给邵某的钱款来源于其前夫因车祸死亡赔付的赔偿金,因未要回欠款,罗某被前夫的家人长期谴责,而邵某子女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生活亦多有不便。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罗某与邵某子女曾长期共同生活、相处和睦。据此,该院认为案件有一定的和解基础。
在承办检察官的多轮调解下,今年2月,罗某与邵某子女达成共识,罗某主动放弃部分债权及利息,邵某子女当场向罗某支付和解款项9万元,并向禹州市检察院提交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同日,罗某向法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检察官说法
继承了遗产
理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人死之后,债务会随之消失吗?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清晰地表明,债务并不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还需一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本案中,作为邵某的法定继承人,邵某子女未明示放弃继承,因此在继承邵某遗产的同时,理应一并继承其债务。遗产继承不是“免费的午餐”,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承受了财产义务。与此同时,债务清偿也非“无底黑洞”,这一限定继承原则在亲情与利益间架起理性之桥——既不让子女因血缘背负“终身债”,也不让债权因死亡沦为“无头账”。法律有尺度,亲情有温度,理性处理方能两全。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宋文涛)